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银盏林场,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清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保局反映。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清远市清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清远市清城区区域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大气重污染防范、应对能力,缓解空气污染的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2号)、《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粤环办函〔2013〕140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清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清远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远市清城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出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的情形。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对大气重污染的首要任务,切实提升区域大气重污染的联防联控水平,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坚持保护环境与保护发展相结合,尽可能减少应急措施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在污染程度相对较轻的情况下,采取自愿减排性措施为主、强制性措施为辅的污染控制方案,谨慎使用对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影响较大的污染控制措施。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分类控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空气污染程度和主要污染物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级响应,针对污染物进行分类控制。
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助与合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共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1.5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是在《清远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基础上编制,是清城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区直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共同组成清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清城区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环保局局长、区应急办主任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区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区城综局、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各街镇等。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和区环保局组成。
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各街(镇)参照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动态更新管辖范围内的应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各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明确在大气重污染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大气重污染发生时,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职责
2.2.1 区应急指挥部
负责区域内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预警信息,及时作出应急响应的启动、级别调整和终止。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成员单位和各镇(街)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空气污染应急信息。负责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提请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空气污染应急情况。负责应急响应结束后组织各部门实施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及评估。
2.2.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向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的信息。负责配合市区应急指挥部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负责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响应措施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对各成员单位细化实施分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对各区直部门、各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2.2.3 成员单位
区环保局:负责协调市环保局空气质量的监测、会商、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组织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加强监管;负责每年动态更新应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定期公布;负责及时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倡导社会各界自觉采取污染减排行动。
区应急办:负责协助应急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区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区委宣传部:协助协调媒体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督促和检查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措施的落实。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应急预警及响应的经费保障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协助区环保局落实重点工业企业停产、减排措施。
区公安分局:负责根据限行方案组织落实黄标车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向矿山企业提供火工产品。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工作,开展大气重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和知识宣传。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生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措施。
区安监局:负责督促矿山按响应措施要求停止爆破和破碎作业。
区住建局:负责组织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每年动态更新应急监管工地名单。
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负责加强公共交通运力调度组织,提高公共交通运能,做好公共交通应急疏运保障工作;督促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区城综局:负责制定道路保洁具体强化措施并组织、督促各街(镇)城综部门落实。负责未加覆盖物运输粉料的机动车禁行措施落实。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露天烧烤、露天焚烧等产生烟尘和有害物质的污染源执法检查。
各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各部门实施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各部门实施相关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响应”的原则,积极配合市环保局做好空气监测的数据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市环保局对大气重污染的预判情况,对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大气重污染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
3.2.1 污染分级
城市重度污染:按照国家规范,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城市严重污染:按照国家规范,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
3.2.2 预警分级
按大气重污染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等级划分为Ⅱ级预警和I级预警,预警颜色对应为橙色和红色。
当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实施Ⅱ级预警。
当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实施I级预警。
3.3 预警发布与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分送的预警信息后,及时将预警信息上报区政府。
区应急指挥部按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协助其按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及解除预警。
3.4 预警措施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针对不同的区域预警等级,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Ⅱ级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同时,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2)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成员单位及各街镇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及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区旅游局、区城综局分别负责督促学校及托幼机构、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公园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大气重污染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Ⅱ级、Ⅰ级两个等级。
Ⅱ级响应:发生环境空气重度污染时启动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发生环境空气严重污染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程序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通知后,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召开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大气重污染防控和应急响应措施;
(2)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3)根据市应急指挥部专家意见,组织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污染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4)及时评估污染减排措施的效果,并根据市环保局监测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措施。
4.3 响应措施
响应措施针对造成重污染的特征污染物为臭氧和特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实施不同的控制措施,并同步采取防护措施。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在区域内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体育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
(1)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调峰生产,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产减排。若由臭氧超标引起应急响应时,仅倡导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调峰生产,主动减产减排。
(2)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3)企事业单位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公务用车20%。
(2)责令不稳定达标污染源停止排污。
(3)重度污染以上的区域,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4)增加全区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的时间、频次;重度污染以上的区实施强化保洁措施;加强施工工地执法检查;全面禁止未加覆盖物运输粉料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5)全面禁止矿山爆破及粉碎作业。
(6)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8)强化对重点监管餐饮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
(9)加强对加油站油气排放治理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10)建筑工地暂停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11)对不稳定达标或未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进行停产;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电子、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增加巡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二)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在区域内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运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
(2)企事业单位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公务用车30%。
(2)全区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
(3)应急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使用优质燃料、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责令不稳定达标污染源停止排污。
(4)在重度污染以上的区域,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严重污染以上的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合理调整施工程序,减少扬尘污染。。
(5)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的时间、频次;重度污染以上的实施强化保洁措施,严重污染以上的在二级措施基础上实施进一步的强化保洁措施;加强施工工地执法检查;全面禁止未加覆盖物运输粉料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6)全面禁止矿山爆破及粉碎作业。
(7)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8)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9)强化对重点监管餐饮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
(10)加强对加油站油气排放治理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11)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或者停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对排放不稳定达标或未完成VOC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进行停产;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电子、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增加巡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4.4 应急终止
当大气污染物浓度降低,低于AQI相应浓度限值,根据未来48小时空气质量预测及气象条件专家分析评估,大气重污染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宣布降低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应急行动。
4.5 信息发布
4.5.1 信息类型
主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预测数据、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信息以及健康提示信息等。
4.5.2 信息发布程序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街(镇)、区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行动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5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应急行动相关单位,协助市应急指挥部查明大气重污染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大气重污染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判断响应措施是否到位,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大气重污染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区有关部门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
6.2 人力资源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队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我区尚不具备空气自动监测能力,将由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日常监测的运维管理,区环境监测站应与市环境监测站建立完善的联动机制,确保我区能及时、准确地发布预警信息。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环保局和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 附则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修订,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一级响应)
2.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二级响应)
3.清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一级响应)
序号 |
措施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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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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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暂停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30%公务车使用。 |
区监察局 |
(1)由除臭氧外污染物超标引起应急响应时,实施1-10项措施。 (2)由臭氧超标引起应急响应时,实施9-12项。 |
||
2 |
急救、应急抢险等执行特殊任务车辆外全市禁止黄标车通行。 |
区公安分局 |
|||
3 |
重点排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使用优质燃料、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30%;责令排放不达标污染源停止排放。 |
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各街镇 |
|||
4 |
AQI200以上的区,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它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AQI300以上的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要合理调整施工程序,减少扬尘污染。 |
区住建局 |
|||
5 |
全面停止矿山爆破及破碎作业。停止向矿山企业提供火工产品。 |
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 |
|||
6 |
增加全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的时间、频次;AQI200以上的区实施强化保洁措施;AQI200以上的区在二级措施基础上实施进一步的强化保洁措施;加强施工工地执法检查;禁止未加覆盖物运输粉料的机动车上路。 |
区城综局 |
|||
7 |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区公安分局 |
|||
8 |
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
区城综局、各街镇 |
|||
9 |
强化对重点监管餐饮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 |
区环保局、各街镇 |
|||
10 |
加强对加油站油漆排放治理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
区环保局、区经信局 |
|||
11 |
建筑工地暂停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
区住建局 |
|||
12 |
排放不达标或未完成VOC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进行停产;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电子、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增加巡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
区环保局、各街镇 |
|||
二、建议性措施 |
|||||
13 |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发布主动错峰上下班的指引信息。 |
区应急指挥部 办公室 |
区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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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康防护措施 |
|||||
14 |
对响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
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区城综局、各街镇 |
区委宣传部 |
附件2:
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二级响应)
序号 |
措施 |
责任单位 |
备注 |
|
一、强制性措施 |
||||
1 |
暂停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20%公务车使用。 |
区监察局 |
(2)由除臭氧外污染物超标引起应急响应时,实施1-10项措施。 (2)由臭氧超标引起应急响应时,实施9-12项。 |
|
2 |
责令不稳定达标污染源停止排放;强化对主要大气污染源的监控和巡查力度,确保其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转。 |
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各街镇 |
||
3 |
AQI200以上的区,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它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
区住建局 |
||
4 |
增加全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的时间、频次;AQI200以上的区实施强化保洁措施;加强施工工地执法检查;禁止未加覆盖物运输粉料的机动车上路。 |
区城综局 |
||
5 |
全面停止矿山爆破及破碎作业。停止向矿山企业提供火工产品。 |
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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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区公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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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 |
区城综局、各街镇 |
||
8 |
强化对重点监管餐饮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 |
区环保局、各街镇 |
||
9 |
加强对加油站油漆排放治理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
区环保局、区经信局 |
||
10 |
建筑工地暂停喷涂和粉刷等作业。 |
区住建局 |
||
11 |
排放不达标或未完成VOC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进行停产;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电子、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增加巡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
区环保局、各街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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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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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发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调峰生产,控制污染工序,主动减产减排指引信息。 |
区环保局、区经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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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发布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调峰生产,控制污染工序,主动减产减排指引信息。 |
区环保局 |
由臭氧超标引起应急响应时,仅实施此项措施 |
|
13 |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发布主动错峰上下班的指引信息。 |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区委宣传部 |
|
三、健康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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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响应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
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市交通运输局清城局、区城综局、各街镇 |
区委宣传部 |
附件3:
清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流程图